问:一户小规模商业企业,2007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请问2008年税务机关应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认定正式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据此,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商贸企业先进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方可转成正式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