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如我是一商贸企业,现与某一销售代理商签订2007年度的销售代理合同,因我公司资金紧张无法在2007年度支付该笔销售代理费,故该公司于2008年3月我公司实际支付款项时方将发票开具给我公司,请问该笔销售代理费能否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据此,你企业的费用发生于2007年应在2007年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