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税务局查补以前年度增值税、消费税,并出处理决定,应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在附件2中,专门给出了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如下: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2)对于查补的以前年度消费税,视其影响对象为资产还是损益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或以前年度损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3)涉及到的税务部门给予的行政罚款,直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