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我们公司为稳定员工队伍、提高员工待遇,免费为员工提供食宿。财务部门以前的处理方式是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食堂凭买菜的票据(大部分为收款收据)报销冲减应付福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后,职工食堂的开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才能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以上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此发表个人的一点看法,以供有关企业财务人员参考。
职工食堂向本企业职工提供免费用餐,其实质是向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就餐补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虽然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与职工福利费均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但是,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有严格的规定。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路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支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及救济金、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也可用于支付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就餐补贴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因此,除职工食堂的折旧费、购买炊事用具、炊事人员工资等可列入职工福利费外,对于职工食堂购买米、油、菜等支出,应合理分摊,作为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与职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首先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其次,就餐补贴作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购买米、油、菜等支出,作为工资薪金性支出扣除更加合理,也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而不应直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存在纳税风险。
对于企业职工食堂支出如何扣除,国家财税主管部门没有做出专门规定。在具体征管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主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对于企业食堂购买米、油、菜等支出,如能够取得发票的,允许企业直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法取得发票,凭收款收据直接入账的,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买菜时,有权向收款(销售)方索取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在附近菜市场买菜,很难直接取得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要求出售肉菜的个体经营者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由本单位持相关原始单据自行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只有取得发票,相关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如何操作,建议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个别企业的做法,也值得有条件的企业借鉴:
某工业园区A企业有员工300余人,2003年成立以来自办食堂为职工免费提供膳食。几年以来,食堂管理难度大,伙食成本高,采购人员外出采购经常无法取得发票。2007年底,工业园区在A企业附近兴建的园区配餐中心开业。A企业决定自2008年起,给每位员工每天发放10元就餐补贴,随工资发放,员工集中在配餐中心就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只要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发放的就餐补贴,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问题也迎刃而解,A企业的做法应当不存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