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能否弥补当期发生的经营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收入中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财产收入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的一个组织部分,是可以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再问: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三)条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是不是可以理解: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不可以与经营盈亏相抵呢?
答:如果企业存在投资损失的情况,在没有明文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废止之前,对股权投资损失,仍按11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待有新法规出台后再行调整。这只是对此种情况的特别规定,并不能说明投资转让所得不可以与经营盈亏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