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自备铁路线因大修需更换铁轨,旧轨拆卸后对外销售,应该缴纳什么税?如何开票?
答:首先来判断拆下的旧轨的属性:是归属旧货还是废旧物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从以上两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拆下的铁轨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品。
其次,如何纳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9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该文件,仅对废旧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9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我们认为,贵公司销售拆下的铁轨,不符合于财税[2002]29号文件中的"旧货",所以应按贵公司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最后,在销售拆下铁轨时,应向购买单位开具贵公司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