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新旧会计准则合并中原来旧会计准则下的递延资产科目余额应合并到新会计准则下的哪个科目中?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四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三款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递延税款余额,根据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可以看出,新准则下,原来旧准则下形成的递延资产,要按照新准则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并将该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再问:能否再增添递延资产科目继续使用呢?
答:新准则指南中列示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的。不过应用指南中没有明确列示的科目,新准则是不鼓励大家再使用的,旧准则下产生的递延资产按照新准则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后,*4是按新准则列示的科目重新分类核算,以节省您的核算成本。不知道您提到的"递延资产"余额具体是由什么经济事项引起的,您不妨说更清楚一些,我们一起帮您进一步分析。
再问:是开办费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开办费是我们年初合并了一家成立不久的企业所结转合并过来的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是我们装修租赁房产所产生的费用。两明细科目未做处理或没有摊销完,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呢?
答:贵公司原放入"递延资产"的这两项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对于贵公司"年初合并了一家成立不久的企业所结转合并过来的开办费",按照原会计制度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新准则下"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
(2)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不论是新准则还是旧制度均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然后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