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性企业,在抗震救灾中,按市政府要求生产救灾物资(过渡安置房),对我企业除捐赠外,在增值税及所得税等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你公司按市政府要求生产救灾物资,与日常生产不同的是生产产品数量和销售对象都是由市政府指定,将这些生产的产品发出后,除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情形外,发生的其他情形均应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第四条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规定的情形为: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