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B为母子公司相互代销商品,定价问题税务规定有哪些?
答:母子公司相互代销商品,属于纳税特别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9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要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的相关规定,预约定价一般包括五个步骤:预备会议、正式申请、审核评估、预约定价、磋商、签订协议和监督执行。
预约定价协议实行的是自觉、自愿的机制。在根据纳税人的主动申请提出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过程中,税务管理部门将分析纳税人建议采用的方法,研究纳税人提出的能表明它进行的是一系列公平定价的所有资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如市场、地理环境资料等,并依此对纳税人提出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计分析和评估,并向纳税人或税务代理提出咨询,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形成审计评估报告。一旦决定采用预约定价的形式,税企之间达成协议,纳税人将得到税务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纳税人遵循事先约定的方法以及遵守预约定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其预约定价协议中的转让定价交易进行税收调整。
虽然说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后,通常不需要再调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如果预约定价安排仅涉及关联购销的价格,但在日后年度又出现新的如提供劳务、资金往来等未在预约定价安排中约定的关联交易形式,若定价不合理,税务机关仍然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