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某省建行内退员工,在内退期间,单位发给我们:
1、基本退养金——按行员等级工资与责任目标津贴之和乘正式退休人员退休生活费计发比例计发的,达35年工龄者为95%,最低者只有70%;
2、生活补贴——按行内已退休人员同等标准计发;
3、基本退养金的调整——按行内已退休人员同等标准计发;
4、困难补助——内退军转干部享有;
5、工龄津贴——按行内已退休人员同等标准计发;
以上内退员工所得,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9条规定,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你们取得的内退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