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给我公司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分国内和国外两部分所得,现就国内所得部分的征税问题咨询,国内所得部分的所得税税率为10%(新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一条),那在新税法公布前15%的利润率还存在吗?例如,国内所得为40万元,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为40×15%×10%=0.6(万元),还是应该代扣代缴所得税为40万×10%=4(万元)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9条规定,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可依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财税字[1983]149号)*9条1、2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7]134号)的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实施后,此文件没有废止,因此,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可依照上述文件执行。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劳务费收入×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