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市国有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核算。2006年会计利润总额300000元,已经按33%的所得税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99000元。2007年3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06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如下问题:
1、“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45000元,经核实,其中有逾期包装物押金11902.34元。
2、“财务费用”科目列支预提5-12月长期借款利息80000元,该项借款用于建造厂部办公大楼,在建工程尚未完工。
3、该企业为大华服装厂提供贷款担保,因服装厂亏损倒闭,而由该企业承担的贷款利息20000元列“营业外支出”科目。
4、“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余额120000元,无借方发生额。该企业1-12月制造部门共耗用各种材料450万元(其他部门未领用),库存原材料150万元。期末在产品、库存商品、已出售产品成本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5、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增值税税率17%,年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问:就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如何作相应的账务调整?应该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1、存在的问题及调账:
(1)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应补增值税:11902.34÷(1+17%)×17%=1729.40(元)
城建税:1729.4×7%=121.06(元)
教育附加:1729.4×3%=51.88(元)
应调增应税所得:11902.34-1729.40-172.94=10000(11902.34为含税收入)
调账: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11902.4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729.4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21.06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51.88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2)固定资产筹建期间占用的利息,应计入在建工程、调增应税所得80000元
调账: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3)为大华服装厂支付的担保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20000元。
(4)未按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 —120000÷(4500000+1500000)×100%= —2%
本期耗用材料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450万元×(—2%)= —9万元(节约差)
分摊率:90000÷(2000000+3000000+5000000)=0.9%
期末在产品应分摊的差异额=200万元×0.9%=18000元
产成品应分摊的差异额=300万元×0.9%=27000元
销售产品应分摊的差异额=500万元×0.9%=45000元
调账:
借:生产成本
18000(红字)
库存商品
27000(红字)
贷:材料成本差异
90000(红字)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000
以上四项合计应调增所得=10000+80000+20000+45000=1550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300000+155000=455000元
应纳所得税=455000×33%=150150元
应补所得税=150150—99000=51150元
调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11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38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