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期,南京地税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与A企业签订了5年合同,租赁企业厂房从事经营活动。但是,由于生意不景气,他们公司只好将部分车间转租给他人作仓库使用,将每月取得的3万元房产转租收入支付员工工资及部分福利,未缴纳相关税收。
对此稽查人员指出,这部分收入应该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而不按“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
该单位财务人员表示不解:为什么这部分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而是不缴纳房产税呢?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所有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明确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该公司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该公司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应全额按“服务业——租赁业”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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