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2006年将公司总部搬迁到另外一个城市,原来的办公楼(我公司所有)租给另外几家公司使用,并约定土地使用税由这些公司共同承担。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我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我们则认为,公司搬迁后,原来的场地已经不再由我公司使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件中指出“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且我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承担该税。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核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搬迁后,只是将原有场地出租,你单位仍拥有该场地的城镇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至于你单位和承租方约定由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对税务机关的执行没有约束力,仍应由出租方即你单位承担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