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接受个人无偿提供的固定资产,(如汽车),可以提取折旧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上述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接受个人无偿提供的固定资产,只有产权发生了转移,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提折旧并依法税前扣除;对于个人无偿提供企业使用而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固定资产是不得计提折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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