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请问:转让划拨土地,出让金由接受方补交,转让方是否就不用缴纳契税?
答:关于划拨土地转让如何征收契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可以看出,房产转让者是这笔补交的出让金的法定纳税义务人。
参照《成都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成地税函发[1998]85号):“若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出让金,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出让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让方履行纳税义务、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由双方协商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