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甲方承建一系统工程,系统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按月支付使用费,四年后该系统工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请问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确认收入的时点及账务处理方法?
答:贵公司承建的系统工程属于一种特殊的工业产品,类似于电梯生产厂家销售的电梯,既有软件控制,也有设备安装,是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从税法上分析,属于货物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公司承建的系统工程在所有权不转移前,不应该确认收入,而作为"预收账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