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吉林省的一位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下岗优惠政策,我取得的发票和别人一样吗?
答: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129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经营范围核定供应相关发票。所供应的发票,税务人员必须当场在发票联上加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用发票”章(专用发票章由税务机关刻制)。领购发票时,必须认真核定用票人的营业额,在核定的营业额内以及满足用票人需要的前提下为防止用票人转借、转让,限供一个月内的使用量。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用发票章”的式样为长方形,规格为35×15mm,左侧竖刻“××地税”,上行刻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下行刻“专用发票”字体为标准宋体。
提示:如果您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属于享受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使用税务机关专门提供的带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用发票”章的发票。
(吉林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