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湖北省一房地产企业,请问我企业如果转让旧房如何清算?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八条关于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的清算问题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转让旧房的,如符合《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可按销售收入的3%核定征收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适当上下浮动0.5%,并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关于清算具体条件的问题规定,《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是指已签订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登记的可售面积。
第十条关于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问题规定,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发房地产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照《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湖北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