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4月17日下发的国税函[2008]299号,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售方式销售的,按规定的预计利润分季或分月计算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我想询问有关季度预售收入计算出的利润额是否能扣除期间费用及相关的税金及附加?还是直接按预售收入乘以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预售方式下除了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还可以扣除与预售收入相关的营业税金与附加,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中“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所得税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的“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是一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利润总额中已扣除企业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