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位于某国家级的开发区,原来认定的高新企业证书还未到期,请问证书到期之前还能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二条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高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对2007年度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因为新税法对相关的标准要求有重大变化。因此对这类企业如果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08年要按新法及相应法规重新申请认定。
如果贵公司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认定前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的规定,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