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团公司内部一个法人单位向另一个法人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委托代理进口设备(免增值税),设备生产商将发票开给受托方。请问:1、委托方能用设备生产商开具给受托方的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将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吗?2、如果受托方给委托方开发票是否要缴增值税?3、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规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它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据此,贵公司取得与本单位名头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始凭证。
需提醒的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受托方购入设备后,再开具发票给委托方,属于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是签订代购合同;二是受托方作为销售货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