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前因当地市政拆迁,将现有厂房土地使用权从工业用地更正为商业用地并补缴相应的相关费用。由于我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我们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合资(我公司将以土地作价投资)成立了一家新的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上述地块。但我公司只是以土地进行投资,而地上厂房及建筑物并未投入到新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为补偿我公司厂房及建筑物的拆迁损失,按我公司房屋及建筑物折余净值给予补偿200多万元。我公司收到上述补偿款,是否要缴税?
答:根据您问题的描述,我们理解,地上厂房及建筑物的拆迁不属于政府行为,而是出于商业目的。此行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一。营业税。
至目前为止,对拆迁补偿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惟一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只是对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与使用者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等。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尽可能的降低税收风险。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没有特别的规定,目前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今后总局对此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以新文件为准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