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股权时,单位向转让股权的双方职工收取了一部分手续费,请问我单位取得的这部分手续费需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那么哪些劳务不征营业税呢?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范围,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9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所以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也不征营业税。
再看哪些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136号)(注:新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40号第八条)第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注:此款为国务院令2008年540号新增)
除前款法规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法规。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法规免税、减税项目。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的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对持有股权的双方(虽为本企业职工,也不属于不征税的范畴,亦没有免税的规定)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的收取是因为您单位为双方提供了直接相关的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服务),符合营业税纳税人及征税范围的规定。
因此,对您单位收到的这部分手续费应交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