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第18期,总99期,第9页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办理了产权证就视同销售吗?》的回答,现因出现新政策,需要补充回复。
问:我公司2007年建成了写字楼一幢,并且办理了公司自己房产权,但公司当年没有进行招商,未进行销售、出租、自用,但相关税务人员却认定只要公司办理了产权证就视同销售,要在2007年度缴纳所得税,请问税法有如此规定吗?
原回复:你公司的行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据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恰当的。
补充回复:2008年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9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从目前的新税法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是特殊行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以前就有另外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9条就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部处置资产时,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包括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但是,国税发[2006]31号文件颁布后,外资房地产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就得视同销售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因此,请企业注意相关后续政策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