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第13期,总94期,第29页的问题《怎样区分、理解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回答内容有误,特此更正,深表歉意。
现重新回复如下:
怎样区分、理解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
问: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这个有关与无关怎样区分、理解?比如:食堂、宿舍算不算"有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食堂、宿舍等虽不属于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但也属于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也应属于税法所界定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上述食堂、宿舍等属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计提折旧,其所计提的折旧应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依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