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第20期,总101期,第36页的问题《投资损失能否从当年投资收益中直接扣除?》的回答,现因出现新政策,需要补充回复。
问:某企业全年期货投资损失100万,股票投资损失50万,其他长期投资收益200万元。请问期货投资损失的100万和股票投资损失的50万能否直接从其他长期投资收益200万元中扣除,有何税法规定?
原回复:期货和股票投资对企业而言,都属于一种金融商品的买卖。对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的损益核算都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的。一般而言,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投资损失应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只不过税法对于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产生的损失的税前扣除有特殊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不过,以上这些都是原先对于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两税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对于企业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还没有出台特殊的规定。如果是2008年以前的事项,根据原先的规定100万的期货投资损失肯定可以在税前扣除。而50万的股票投资损失属于转让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但由于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果当年企业当年除了该项股权转让损失外,无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则该损失向以后年度结转,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对于2008年新发生的该事项,建议企业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先将股票投资损失扣除后进行申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看总局对这一部分是否有新的规定再做纳税调整。
补充回复: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所得税申报表不能作为纳税依据,但可以说明一些问题。)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的填报说明指出,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填报说明的"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中指出,4."本年度弥补金额":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
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目的填报说明,可以看出明年的汇算清缴,对股权投资损失扣除问题,仍然延用旧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不能在当前一度一次性扣除。即: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中的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