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期准备在其它省份新成立一家分支机构,按照新税法规定,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不参与分摊,请问我公司如果10月份成立该公司,或者明年3月份成立该分公司,分配比例如何计算,成立当年该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28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因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没有以前年度的有关信息,相应就无法计算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所以,贵公司如果10月份成立分公司,或者明年3月份成立分公司,在设立的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次年方依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