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于非独立核算的三级分支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由我单位的上级单位进行预缴,请问我单位(三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还需要进行季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另外,《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263号)明确,对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级次暂定为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申报;对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第二款列明的铁路运输等14家企业,其所属分支机构仍按照总局原确定方式及级次进行预缴申报和征收管理。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