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总公司在北京,有家分公司在上海,2008年季度申报分公司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上海分公司,只是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并进行产品研发,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没有收入,请问这个分公司是否汇总纳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第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据此,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必须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贵公司在其他省市设立的非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如果仅是内部研发机构,在当地没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不执行就地预缴;但如果参与销售总公司产品,则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需要就地预缴,并按其所在地区所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