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产品的国外客户开发,由在境外母公司的海外营业部负责。为此,中国公司需要向他们支付出口销售服务费并签订了营业业务委托合同,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有预提所得税和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该外商独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销售服务费支出,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扣除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申报税前扣除支付的服务费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境外母公司的海外营业部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母公司的海外营业部作为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独资企业应在支付服务费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营业税只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销售客户的开发劳务如果只是发生在境外,不用代扣代缴营业税。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于该关联定价应遵循税法相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