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规定中的"关联关系"指的是什么意思?我公司系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是5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方为香港甲公司。因我公司资金短缺,拟向国外乙公司借款2亿元人民币,并由我公司投资方(香港甲公司)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国外乙会司不是我公司的投资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与国外乙公司能构成关联企业关系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这里的"关联关系"的含义,税法与实施条例没有详细规定,将在不久出台的新税法的配套文件《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做出。
在新文件出台前,企业应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此法规现已废止,但因《特别纳税调整规程(试行)》还未出台,所以暂按此规定执行。新规定出台后,再进行变更。)第四条规定,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注册资金是5000万元人民币,向国外乙公司借款2亿元人民币,占到贵公司自有资金50%以上。从国税发[2004]143号第四条第3项规定可以看出,贵公司与乙公司构成关联企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