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港资企业,2008年之前所产生的利润已在计提各类基金后分配给香港投方,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需依法缴纳所得税,我想问此税金在何时申报如何申报?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国投资者分得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如何交所得税区分外国投资者的身份性质分别处理:
(1)外国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机构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按2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补充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