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请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我们这个行业的税收规定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其中包括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该政策成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9个行业优惠政策。
对于集成电路企业,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等文件,国家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通常所说的集成电路企业仅指生产企业,但集成电路业还包括设计企业。国务院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生产企业与设计企业在税收优惠与认定要求等方面都大有区别。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及企业认定
进口优惠: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速折旧: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再投资优惠:2010年底之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如果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条件有4项:1.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2.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3.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及企业认定
关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增值税:2010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所退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有3项:1.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3.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凡符合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