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5年*9年获利,申请生产型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得到了税务局的审批同意。2005年和2006年免税,2007年、2008年、2009年减半征收。但是在2007年税务局对企业进行查账,税务局认定我企业2005年的生产性收入未达到50%标题,不符合生产型企业“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条件,要求企业补缴2005年免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发生了以上事件,我企业“二免三减半”政策执行时间是否可以从2006年开始计算,即2006与2007年免税,2008至2010年减半征收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规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法规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法规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法规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因此,贵公司经税局查账后认定2005年的生产性收入未达到50%,不符合生产性企业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条件,企业要补缴2005年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贵公司2005年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2005年已获利,应作为计算优惠的*9个获利年度,即2005和200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7至2009年享受减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