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科研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四技收入”还能在2008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据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出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财税[1999]45号文件一律废止。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