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就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作出具体规定。请问,如果企业能享受多种优惠政策,能够同时享受吗?
答: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假设经济特区内的某小型企业,原享受15%低税率优惠,2008年和2009年分别享受了18%和20%的过渡优惠税率,2010年该企业即使获利在30万元以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而要继续执行22%的过渡期优惠税率。
因此企业应尽量准确的预计未来年度的赢利水平,以便在不同的优惠政策之间作出a1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