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人说员工的误餐补助和聚餐等员工福利可以不需要发票,只要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又有人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要据实扣除,所以都需要发票,否则就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哪种说法准确?
答:这个问题需要分几个层面来分别说明。
(1)会计与财务方面: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企业不再单设应付职工福利科目,而是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全部作为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职工福利"等明细进行核算。而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中也未要求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理解为企业应该视实际需要据实列支。
(2)税法扣除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此我们理解为:
①合理支出原则,即只要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属于税法所称工资薪金总额,可以税前扣除;
②据实扣除原则,即实际支出(而非计提)的福利费才可以税前扣除(此为"据实扣除"的本义,而并非指要有发票);
③限额扣除原则,即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当期工资薪金总额的14%.
(3)票据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要求是"相关"、"合理".
目前情况下,企业用工机制比较灵活,但只要是履行了相关手续,确实因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而用工所发生的工资、报酬等均可视为相关、合理。
至于票据,按相关税法精神,并未见严格要求,尤其是发放给职工或者临时工个人的工资、福利。至于各地出于征管需要而作出的地方性规定则另当别论。
(4)个人所得税问题:
确属福利性支出的,按规定不属于职工工资薪金范畴,不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些企业、单位以货币形式发放全体职工普遍享有职工福利,实际上具有增发工资薪金之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有较为明晰的界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有些地方为了便于操作,规定以实物发放属于福利费,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应计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强调合理、相关和实质重于形式。但地方上出于征管方面的考虑而做出的不违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也应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