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再就业税收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财税[2008]1号文件中,继续执行到期优惠的再就业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二个文件。其中,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2008年底前继续按原规定适用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