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假设A企业所承租的房屋期限为二年,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承租,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办法。根据新税法,其承担的租金应均匀在各年度扣除,但出租方的租金收入则要在2008年10月确认。这样处理或许有些不合理。如果采取后付租金的情况则又呈现另一种情况。对于这种确认收入与税前扣除租金费用不同步的现象该如何理解?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可分别采取递延收益和预提租金处理?
答:租金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金是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租金收入即企业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并从中收取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一规定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款项收取与否不是确认收入的关键,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都要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这主要是因为经营租赁方式下,租入企业实际上今后也不会实际拥有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其支付的租赁费是按租赁合同的签定的租赁期限内发生的费用,应按租赁年限分期、均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