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国家重点扶持的国有企业,经常收到一些财政拨付资金,如治理污染专项补助、扶贫贷款贴息、新产品研发费补贴等,还有一些扶助性资金未指明专项用途。在收到这些款项时,有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要求计入专项应付款,有的未指明。请问对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补贴收入应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哪些财政补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所收到的财政拨付资金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九项为"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它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财政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