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权,本年收到现金股利125万,但持有时间未到1年,这项股利是否符合新税法的免税规定?
答: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贵公司持有的是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本年取得的现金股利不符合新税法的上述免税规定,2008年贵公司取得的持有未到12个月的上市流通股现金股利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持有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的股票,那么本年取得的现金股利符合新税法的上述免税规定,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