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个公司,账面原来有无形资产——专利权10万元,现在经过评估,评估值50万元。评估后的50万元要作为投资投入一个新公司,新公司股东各方认可作价50万元,请问这部分增值的无形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公司应当将上述处置无形资产收益并入年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