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即使是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也不一定其所有的收入都能够免税。能够免税的只限于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形式肆意从事经营性活动,规避纳税义务。
二是,明确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条例又加上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所以企业捐赠也要有选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