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原红十字采血站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采集的人体血液销售给指定的制药厂(成本及销售价受控)。请问是否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应为多少?可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人体血液销售制药厂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若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