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听说2008年10月1日起,国税必须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具体规定如何?我们企业在10月1日以前取得的《通知单》是否仍可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中规定: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河北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