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为黄金铂金批发企业,有时需要为客户代办旧金加工业务,即将客户(黄金销售单位)的旧金带到其购货上家(黄金生产销售单位),由上家代加工后再交回客户,该企业从中少量收取或不收取差价。请问该企业的此类业务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第三条明确了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因此,贵企业的行为不属于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