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后应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年度终了后,投资者应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按照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具体计算方法是: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此计算出全部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的比例,计算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当向经常居住地税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汇算清缴。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以内不得变更。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