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新条例删除了有关纳税人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关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即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为动产,不包括应征营业税的房屋等不动产。
另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可抵扣进项税。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2009年以后的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590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已经取消了。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9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5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三、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第④)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集体福利(第⑤)以及用于捐赠(第⑧)三种情况,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其他的情况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借记"应付股利"、"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5」某企业2009年转让2007年购置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07年其进项税未抵扣。
会计处理: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30.76(30.5÷(1+4%)×4%)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 "营业外收入"中。
⑸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四种情形,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的金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承例1,若甲企业后来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
85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