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以外购90号汽油,通过添加乙醇、乙醚等原料加工成清洁汽油,在计算消费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外购90号汽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吗?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9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贵公司外购汽油生产清洁汽油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因此,不能扣除外购90号汽油已纳的消费税。